依据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豫0191执恢395号之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豫0191执恢395号及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办理。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根据《物权法》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胡峰名下位于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文昌路东侧、六合路北侧邦友创世小区8号楼2单元601,原不动产权证书号为:豫(2018)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45551号的一套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罗超(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胡峰的不动产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