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人刘喜鸽因保管不善,将豫(2018)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33072号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喜鸽
2021年 04 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