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99216/2019-00058
  • 新郑市民政局
  • 综合,通知公告,社会组织,激励约束,工作制度
  • 2019-08-20
  • 2019-08-21
关于对社会组织发展实施激励约束六项工作制度的意见

各社会组织:

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监督管理、激发社会组织活力,促进我市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民政部印发的《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和《郑州市社会组织“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审计工作规程》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我市社会组织发展实施激励约束六项工作制度的意见

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我市以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为主体组成的社会组织呈现出快速发展态势,数量快速增长、结构不断优化、质量明显提高,全市已基本形成门类齐全、层次有别、覆盖广泛的社会组织体系,涵盖了经济、农业、教育、卫生、文化、科技体育、民生等多个领域。社会组织在加强社会建设和创新社会管理方面发挥出了独特的优势和作用,同时也要看到,目前社会组织工作中还存在法规制度不健全、支持引导力度不够、自身建设不足等问题,一些社会组织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登记后不配合管理,拒不参加每年的年检工作;发挥作用不充分,自身存在内部制度不完善,自我管理能力不强;缺乏自觉接受监督意识,信息公开不够;年结构老化,专职人员少,知识结构不合理跟不上管理发展的要求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必须通过进步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从激励和约束两个方面进一步促进我市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二、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规范管理模式、提高服务能力为重点,切实把加强激励发展和约束监管作为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其在社会建设和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不断完善“党委领导、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分工负责、各司其职、依法监管”的综合监管机制,为加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建设和谐社会提供有力保障

三、主要目标

社会组织服务能力明显加强、公信力明显提升、功能作用充分发挥、综合监管得到加强。基本形成政府行政监管、社会组织自律、社会各界监督、激励与约束并行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实现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四、项工作制度

(一)社会组织优秀评选表彰制度

1、评选范围

新郑市民政局登记成立的,近两年按时参加年检且年检结果为合格的社会组织均可参加评选

2、优秀标准

1)认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依法制定章程并严格按照章程开展活动,自觉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2重视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建立有党组织,并积极发挥党组织作用;组织机构健全,内部制度完善,按时换届,重大活动报告及时,运作程序规范,领导班子团结

3在积极促进经济发展、创新社会治理、化解社会矛盾、提供公益服务、推进慈善事业等方面作用发挥明显,成效显著坚持非营利组织宗旨,推行服务承诺制度,坚持信息公开,在所在领域或行业中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影响力

4社会评价良好,在提供公共服务和参与社会管理等方面诚信自律,创新进取,品牌影响力大,在社会上有良好的声誉和较大的知名度

3、评选程序

1申报。每年第一季度全市符合条件的各类社会组织可对照优秀标准,向市民政局自荐参选。

2初评。由市民政局按照优秀标准对申报对象进行资格审核和材料审核,并结合社会组织日常管理情况进行初评。

3)社会评议。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开展社会评议。

4审定。根据初评名单和社会评议情况,征求相关业务主管单位意见,研究决定上年度优秀社会组织

5表彰。在全市年度社会组织工作会议上颁发奖牌和证书

6结果运用。对于评出的优秀社会组织,在上级部门评优活动中优先推荐、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中优先推荐,在上级各类专项拨款的使用上优先考虑。其发起人或负责人,优先纳入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的各类先进人物评选范围

(二)社会组织年度抽查制度

1、市民政局按照法定职责,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社会组织,对其依法开展活动情况进行检查

2、开展抽查工作坚持依法、公正、公开、规范的原则

3、抽查分为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两种方式

定期抽查是指民政局按年度随机抽取已登记的社会组织开展检查,抽查比例不低于3%

不定期抽查是指民政局根据社会组织类别、所属行业、检查事项等条件,不定期随机抽取已登记的社会组织开展检查。抽查比例不低于6%

4、市民政局开展定期抽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社会组织的年度报告、信息公开、内部治理、财务状况、业务活动等情况

不定期抽查可以在前款规定的检查内容中选择若干项开展检查,也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其他检查内容。

5、市民政局可以依法使用其他部门作出的检查结果

6、在抽查工作中,市民政局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咨询等相关工作

7、市民政局对社会组织开展检查时,应提前将检查的内容和要求通知被检查社会组织,采取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等方式开展抽查工作

8、市民政局对社会组织开展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少于两人,并出示相关工作证件和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与被检查社会组织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9、现场检查应当制作检查笔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在场工作人员签字或者盖章;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需注明原因

10、市民政局将抽查发现的问题告知被检查社会组织,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11.抽查发现社会组织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市民政局依法处理;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

12、各社会组织应当配合检查工作,接受询问,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检查需要,提供相关材料,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或者拒绝检查。

13、抽查结果将作为社会组织评估等工作的重要依据,也会提供给相关政府部门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税收优惠、资格认定评优评先等工作的参考因素

14.市民政局依法将抽查过程中收集、形成的有关资料及时归档保存

15、抽查所需费用由市民政局按规定列支,不向社会组织收取任何费用

(三)建立红黑名单和问题社会组织异常名录制度

1、社会组织“红黑名单”和问题社会组织异常名录管理制度,是通过对社会组织的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进行征集和信用评定的基础上,将诚信自律、获得良好信息的社会组织列入“红名单”,将严重失信的社会组织列入“黑名单”,向相关部门或单位通报并向社会公布,在一定时间内对列入“红黑名单”和问题社会组织异常名录社会组织进行相应激励或惩戒的制度。

2市民政局负责社会组织黑名单和异常名录管理工作。本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手续齐全、准确及时的原则将社会组织黑名单和异常名录信息通过社会组织信息网或其它媒体予以公示。

3、社会组织在符合下列第一项情形的前提下,且符合下列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情形之一的,纳入社会组织“红名单”管理范围:

1)严格遵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社会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在登记管理部门连续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且法定代表人未被法院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2)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获得本市级以上政府或市级以上政府部门表彰、奖励的;

3)获得社会组织评估3A等级以上的;

4)其他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经民政部门认定,具有诚信典型示范作用的。

4、“红名单”管理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1)信息收集。市民政局在信用信息征集过程中,发现社会组织符合“红名单”规定情形的,形成初步名单。

2)信息筛查。市民政部门在十个工作日内对初步名单进行审核,并将初步名单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的各领域“黑名单”进行交叉比对,确保已被列入“黑名单”的主体不被列入“红名单”。

3)信息初审公示。将筛查后的初审名单在新郑市人民政府网站或其他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十日。公众如对“红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在初审公示期,向市民政局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市民政局在收到申请十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通过核实发现信息有误的,应当自核实结果告知申请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并删除有关信息。

4)信息公告。初审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的,五个工作日内通过新郑市人民政府网站或其他媒体对外公告,并在十个工作日内推送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5、列入“红名单”管理的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列入和解除的日期以公布日期为准。“红名单”公布期限内,发现“红名单”主体不再符合“红名单”规定条件要求的,应当从“红名单”中予以删除并向社会公布。“红名单”有效期届满,一般应自动退出名单,有关信息转入数据库。特殊情况除外。

6、对列入 “红名单”管理的社会组织,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1)评估等级3A以上的,优先推荐获得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

2)优先推荐承接政府授权和委托事项;

3)优先推荐获得资金资助和政策支持;

4)优先推荐参加各类表彰和奖励;

5)其它激励性措施。

7、社会组织黑名单和异常名录包括社会组织失信黑名单社会组织活动异常一般名录、社会组织活动异常永久名录

8、市民政局发现社会组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将其载入失信黑名单:

1进行夸大或虚假宣传,骗取服务对象进行收费服务的;

2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3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开展公开募捐或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

4未按规定公示信息或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5未按规定进行涉外及其他重大活动报告,产生严重后果的

6涂改、出租、出借社会组织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组织印章的;

7因违法、违纪、侵权等受到行政处罚、民事制裁、刑事制裁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8授权或委托其他组织、个人以本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违法违规或产生不良后果的;

9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

10社会团体强制、变相收取会费或有其他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

11其他不诚信行为

9、市民政局发现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其载入活动异常一般名录:

1一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2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的;

3未按法规及章程规定进行换届的;

4因内部矛盾、诉讼或其他原因超过一年未开展活动的;

5通过登记住所无法联系的

6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连续六个月不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或存在严重违反《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公开募捐资格条件有关情形的;

7未经审核批准面向社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向参评对象收取费用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8应当载入活动异常名录的其他情形

10、市民政局发现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其载入活动异常永久名录:

1连续两年以上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2因内部矛盾、诉讼或其他原因两年以上未开展活动的;

3被业务主管单位终止或吊销执业许可,超过半年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4被撤销、吊销登记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或者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载入活动异常永久名录其他情形的。

11、市民政局经核实确认,作出将社会组织列入黑名单和异常名录的决定后,并告知社会组织,同时通过网站或其他媒体予以公示。

12、市民政局作出将社会组织列入黑名单和异常名录决定,包括社会组织名称、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列入日期、列入事由

13、社会组织对被列入黑名单和异常名录有异议的,可向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民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诉人

14、市民政局发现将社会组织列入黑名单和异常名录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核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社会组织移出黑名单和异常名录,同时通过网站或其他媒体发布更正信息

15、社会组织列入黑名单的期限不少于一年。列入黑名单的社会组织对存在问题按要求整改宪毕,列入时满一年的,民政局将该社会组织移出黑名单;社会组织未进行整改或未按要求整改,则继续留在黑名单中

16、被载入异常名录的社会组织,履行相关义务的,可以向市民政局申请移出活动异常名录

1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社会组织次年度报送年度报告后,可向市民政局申请移出活动异常名录

2通过登记住所无法联系的,依法办理住所变更登记,或通过登记的住所能重新取得联系,可向民政局申请移出异常名录

3有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社会组织履行相关义务后,可向市民政局申请移出异常名录

17社会组织申请移出异常名录的,市民政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情况作出移出决定或不予移出决定。

市民政局作出移出决定的,自作出移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移出活动异常名录的信息通过公示平台予以公示

市民政局作出不予移出决定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8、移出决定包括社会组织名称、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移出日期、移出事由、作出决定机关;不予移出决定应当包括社会组织名称、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不移出的事由、作出决定机关。

19、列入社会组织黑名单和异常名录的社会组织,已办理注销登记的,不再列入社会组织黑名单和异常名录

20、对被列入问题社会组织异常名录和黑名单的社会组织,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要求限期整改,整改时限为三个月,并将整改情况报民政局,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市民政局及有关部门将依法对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对限期整改到位的,单位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降低一个评估等级,1年内不得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和各类评先、表彰。整改验收合格后,经批准可退出黑名单;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年检结论为“不合格”,2年内不得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及各类评先、表彰,并降低一个评估等级;对两年以上不年检、长期不开展活动、不申请注销、名存实亡的社会组织,列入问题社会组织永久黑名单,取消评估等级并在媒体公告。

21、被列入活动异常永久名录的社会组织,不得再开展业务活动,不得再换发新的登记证书,在注销登记前,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不得再申请登记成立新的社会组织

(四)建立投诉举报和受理制度

对社会组织实施社会力量综合监管,市民政局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渠道,方便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提倡实名举报,举报人不愿提供个人信息或者不愿公开投诉举报行为的,应当以尊重。市民政局对投诉举报人姓名(名称)、联系方式,投诉举报的时间、方式,被投诉举报对象和主要事项等进行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市民政局对受理的投诉举报应当依法调查核实与查处,并及时将处理结果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告知举报人。对被投诉举报对象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将行政处罚结果向社会公布

(五)建立社会组织自律承诺制度

利用成立、年度检查时机,由社会组织签订承诺书,从源头上加强社会组织诚信,推动行业自律。承诺内容包括:不组织和参与非法集资、融资、担保等违规活动。不涉企乱收费,不搞行业垄断、行业垄霸;坚决不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不组织、不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及黑恶势力;不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不参与邪教组织活动,不给邪教组织提供活动场所等。

(六)建立社会组织负责人资格审查制度

     社会组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法人时,依法由相关单位对其拟任负责人是否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否被列为失信人员进行资格审查,严防涉黑涉恶、失信等人员进入社会组织领导班子。

    各社会组织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各自实际,依法健全章程,认真遵照执行          

 

                                                                            2019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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