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豫01执1316号之二、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0)豫01执1316号之一及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办理。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根据《物权法》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刘洪斌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阳光大道36号德丰·麦卡伦5号楼2单元901,原不动产权证号为:豫(2018)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00988号的一套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至吴高飞(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刘洪斌的不动产权证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0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