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伟平、李小权 因保管不善,将 豫(2018)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73203-1号;豫(2018)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73203-2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 : 胡伟平、李小权
2021年 4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