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豫0103执恢1020号之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0)豫0103执恢1020号之一和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根据《物权法》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范佰涛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双湖大道152号龙湖锦艺城3号楼3单元102,原不动产权证号:豫(2018)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17968号的房地产登记至拍卖成交确认书买受人王红亮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范佰涛的原不动产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