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新分)2021-0017号
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豫0184执5670号之二;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0)豫0184执5670号之二及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根据《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百二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申华丽名下位于河南省新郑市龙湖镇湖滨路2号鸿鹄嘉苑6号楼2单元2704的房产的查封(不动产权证号:豫(2020)新郑市不动产权证第6008641号)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拍卖成交确认书买受人张桂瑛(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申华丽的原不动产权证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