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豫0102执3370号之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0)豫0102执3370号之一及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根据《物权法》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屈蓉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双湖大道北侧、鸿鹄路西侧中州·金秋乐园20号楼4单元202室,(原房屋所有权证号为:1501003276)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刘增宾(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屈蓉房屋所有权证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4 月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