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豫0184执5285号之二;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0)豫0184执5285号及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办理。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根据《物权法》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张丹丹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薛店镇枣园路66号天途·易居7号楼2单元402,原不动产权证书号为:豫(2019)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16210号的一套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郭江鸿(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张丹丹的不动产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