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豫0105执7839号;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豫0105执7839号及河南省金水区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办理。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房屋所有权证,根据《物权法》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刘书现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郑新路西侧,万庄路南侧宏基王朝·樱花园2号楼1单元07,(原房屋所有权证号为:1301007080)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曹甲一、赛艳(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刘书现房屋所有权证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