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人刘永春因保管不善,将1201007149号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永春
2021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