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新分)2021-0018号
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豫0184执4355号之二;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0)豫0184执4355号及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属证书,根据《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百二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张岭岭名下位于新郑市龙湖镇文昌路东侧、郑州梦思露机械有限公司兰馨·壹号院3号楼1单元501(不动产权证号:豫(2018)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67613号)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拍卖成交确认书买受人张玉民(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张岭岭不动产权属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 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