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振东、马晓慧因保管不善,将1401014813-1、1401014813-2 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 : 王振东、马晓慧
2021年05月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