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豫1627执670号之四及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0)豫1627执670号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房屋所有权证,根据《物权法》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王玉然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滨湖路1号林溪湾70号楼2单元302室,(原房屋所有权证号为:1301004141)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许鹏飞(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王玉然房屋所有权证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