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新分)2021-0019号
依据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豫0184执1769号之二;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0)豫0184执1769号之二及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的法律文书予以办理。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属证书,根据《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百二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魏云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双湖大道北侧、鸿鹄路西侧中州·金秋乐园16号楼4单元203(不动产权证号:豫2018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22459号)的房地产权利转移登记至拍卖成交确认书买受人付腾飞(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魏云的不动产权属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