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新分)2021-0020号
依据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豫0103执恢938号之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0)豫0103执恢938号之一及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根据《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百二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鲁德辉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阳光大道36号德丰•麦卡伦18号楼2单元101号(不动产权证号:豫(2018)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21741号)的房地产权利转移登记至拍卖成交确认书买受人张红飞(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鲁德辉不动产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