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新分)2021-0023号
依据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豫0191执恢401号之一,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豫0191执恢401号之二及拍卖成交确认书的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根据《物权法》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刘兴艳位于新郑市龙湖镇六合路北侧邦友创世7号楼2单元601,不动产权证书号为:豫(2017)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35454号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拍卖成交确认书买受人刘国志(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刘兴艳的原不动产权证书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05月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