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豫0184执5685号之二;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0)豫0184执5685号之二及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办理。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根据《物权法》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王克文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烟厂大街北侧、渔夫子路以西滨河帝城13号楼3单元510,原不动产权证号为:豫(2019)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11148号的一套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至李终辉(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王克文的不动产权证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0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