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豫0105执恢1803号;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0)豫0105执恢1803号及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办理。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房屋所有权证书,根据《物权法》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张彦军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仓城路东段北侧润泰花园5号楼3单元401,原房屋所有权证号为:1401009918号的一套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至张祥(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张彦军的房屋所有权证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0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