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豫0183执恢475号及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0)豫0183执恢475号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房屋所有权证及国用土地证,根据《物权法》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尚风周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渔夫子路333号(原房屋所有权证号为:0006044,原土地证号:新土国用(1998)第20320号的房产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至买受人黄丽娜(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尚风周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证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