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2021告 号
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豫0184执4936号之二、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0)豫0184执4936号及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根据《物权法》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沈春良名下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祥安路南侧21世纪国际城Ha区1号楼2单元602(原不动产权证书号为:豫(2017)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24728号)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戴玉云(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沈春良不动产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 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