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新分)2021-0025号
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豫0184执恢856号之二;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0)豫0184执恢856号之二及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根据《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百二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赵桂琴名下位于新郑市龙湖镇林溪湾10号楼1单元101(房屋所有权证号:1201003131)的房地产权利转移登记至拍卖成交确认书买受人刘小博(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赵桂琴房屋所有权证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 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