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新分)2021-0026号
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豫0184执4677号之一和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0)豫0184执4677号及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根据《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姚启刚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双湖大道南侧21世纪国际城A区12号楼2单元402房产(不动产权证号:豫(2018)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31406号)的不动产权证作废。将姚启刚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拍卖成交确认书买受人贾亚朋(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姚启刚原不动产权证书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