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新分)2021-0027号
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豫0184执332号之二;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0)豫0184执332号之二及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的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根据《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百二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新郑市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滨湖路西侧44号国瑞爵仕苑9号楼1单元3001(不动产权证号:豫(2017)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28522号)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拍卖成交确认书买受人路培亭(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新郑市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原不动产权证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