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豫0184执恢823号之二;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0)豫0184执恢823号之二及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办理。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房屋所有权证书,根据《物权法》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冯宏涛名下位于新郑市洧水路北侧伞厂家属楼5层5109号,原房屋所有权证号为:0000046号的一套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至张静(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冯宏涛的房屋所有权证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