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2021告 号
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豫0184执5677号之二、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0)豫0184执5677号及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根据《物权法》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刘婀娜名下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阳光大道39号基正·唐宁1號 G7号楼1单元101(原不动产权证书号为:豫(2018)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44307号)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卞宇科(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刘婀娜不动产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 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