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2021告 号
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豫0184执恢79号之三;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豫0184执恢79号之三及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予以办理,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房屋所有权证书,根据《物权法》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李淑兰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新华路南侧花园新村3号楼1单元102(原房屋所有权证书号为:1401019768)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崔丹(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李淑兰房屋所有权证书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 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