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郑州市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豫0184执2972号之一;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豫0184执2972号之一等法律文书办理。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房屋所有权证书,根据《物权法》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张凤枝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人民路南侧易居时代1号楼1单元7层717号,原房屋所有权证号为:1301008107号的一套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至张有亮(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张凤枝的房屋所有权证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