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新分)2021-0028号
依据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豫0103执5336号之二;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0)豫0103执5336号之二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根据《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百二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王俊培名下位于新郑市龙湖镇龙湖大道6号院正商红河谷103号楼1单元802(不动产权证号:豫(2019)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47603号的房地产权利转移登记至申请人孟昭杰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王俊培不动产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 年7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