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2021告
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豫0184执恢176号;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豫0184执恢176号及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予以办理,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原房屋所有权证书,根据《物权法》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耿慧超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新建北路西侧拖车厂营宿楼1单元304(原房屋所有权证书号为:0201003169)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刘瑞强(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耿慧超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