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豫0103执恢345号之二;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0)豫0103执恢345号之二等法律文书办理。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房屋所有权证书,根据《物权法》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李红艳名下位于新郑市龙湖镇双湖大道北侧,泰山路西侧中州·金秋乐园21号楼4单元5层501,原房屋所有权证号为:1301002862号的一套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至陈小红、袁冬梅(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李红艳的房屋所有权证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 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