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人廉伟因保管不善,将豫(2019)新郑市不动产证明第0049534号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廉伟
2021年 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