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豫0191执恢1493号;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豫0191执恢1493号及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根据《物权法》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李先营名下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滨湖路51号国瑞城6组团11号楼2单元902(原不动产权证书号为:豫(2017)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34026号)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孟祥云(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李先营不动产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