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新分)2021-0030号
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豫0184执1011号之二;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豫0184执1011号及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根据《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百二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方树鹏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鸿鹄路199号院富田兴和湾•玫瑰苑27号楼2单元33层3302(不动产权证号:豫(2019)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26967号)的房地产权利转移登记至拍卖成交确认书买受人张鑫凯(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方树鹏不动产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