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0)豫0191执15847号,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豫0191执15847号,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房屋所有权证,根据《物权法》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欧阳许娟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文昌路东侧、双湖大道北侧中山花苑2号楼5单元301,(原不动产权证号为:豫(2017)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23510号)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刘国栋(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欧阳许娟房屋所有权证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0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