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新分)2021-0031号
依据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豫0105执17314号之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0)豫0105执17314号及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房屋所有权证,根据《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孟连灯名下位于龙湖镇中山路西侧,威龙大道北侧威龙逸品3号楼3单元602(房屋所有权证号:新郑房权证字第1301009346号)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作废。将孟连灯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拍卖成交确认书买受人邢红雨(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孟连灯原房屋所有权证书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