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2021告
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豫0184执恢327号之一;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豫0184执恢327号之一及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予以办理,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原房屋所有权证书,根据《物权法》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付小莉名下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新建路东侧、黄水路北侧小城大爱5号楼2单元501(原房屋所有权证书号为:1401012794)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翟江辉(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付小莉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