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豫0191执恢1403号之一和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0)豫0191执恢1403号之一及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办理。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房屋所有权证书,根据《物权法》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徐恩娜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龙湖大道6号院正商·红河谷59号楼1单元101号,原房屋所有权证号为:1401000074号的一套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至高翔(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徐恩娜的房屋所有权证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 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