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作废公告
新2020告 号
依据河南省金水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豫0105执7151号和河南省金水区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豫0102执7151号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房屋所有权证,根据《物权法》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新郑市龙湖镇湖滨路西侧、泰山路东侧鸿鹄嘉苑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代传金(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岳春华房不动产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 年 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