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豫0184执恢286号;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豫0184执恢286号及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根据《物权法》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刘飞名下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新烟街道解放路南段东侧光荣街南侧四发公司集资楼2单元305(原不动产权证书号为:豫(2019)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02871号)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李雪磊(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刘飞不动产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