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豫0184执恢122号;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豫0184执恢122号及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根据《物权法》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袁亚楠名下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阳光大道36号德丰·麦卡伦17号楼2单元1702(原不动产权证书号为:豫(2018)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17882号)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梁恒亮(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袁亚楠不动产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