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豫0105执15084号;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0)豫0105执15084号及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的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根据《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百二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潘彦伟、郑东菊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孟庄镇双湖大道东路77号水榭华城8号楼3单元401(不动产权证号:豫(2019)新郑市不动产权证第0067534-1号,豫(2019)新郑市不动产权证第0067534-2号)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拍卖成交确认书买受人王莉(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李祯淳的原不动产权证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