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雪青因保管不善,将豫(2017)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06443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 :张雪青
2021年9月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