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人 新郑市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保管不善,将豫(2018)新郑市不动产权0030855,0030848,0030675,0030619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新郑市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21年 9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