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新分)2021-0033号
依据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豫0105执恢865号;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豫0105执恢865号及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的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房屋所有权证,根据《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百二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祝伟伟名下位于龙湖镇机场路北侧李垌村西侧富田.兴龙湾1号楼3层306(房屋所有权证号:1401018716)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拍卖成交确认书买受人张怀鹏(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张怀鹏的原不动产权证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