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豫0192执恢106号和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豫0192执恢106号及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根据《物权法》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王中杰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中华北路东侧、同乐路北侧丽水苑39号楼1单元1004(不动产证号为: 豫(2017)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16870号 )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杨权权(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王中杰不动产权证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09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