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人 张海红因保管不善,将新土国用(2002)第1314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上述国有土地使用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张海红
2021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