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人 郭丙军因保管不善,将豫(2017)新郑不动产权第0004878号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郭丙军
2021年 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