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人赵惠芬因保管不善,将产权证号0000033、土地证号新土国用(1997)第20225号、新郑房权证字第0401010122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郭更欣
2021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