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豫0184执恢365号之一和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豫0184执恢365号之一等法律文件予以办理。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王建欣名下位于新郑市龙湖镇阳光大道39号 基正·唐宁1號G4号楼1单元704,原不动产权证为:豫(2018)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48167号的一套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至张际伟(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王建欣的不动产权证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 年09月29日